white_bay:於2010/4/28 下午 08:18:35發表
1樓
補充說明: 會產生疑惑的原因是在讀民明書房列出的重點整理, 發現上面寫:
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 需曾設籍滿15年以上 ^^^^^^^^^^^^^^^^^^^^^^^^^^^^^^^^^^^^^^
所以不知道到底是滿10年還是15年, 歸化者才有選總統副總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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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1631427:於2010/4/29 下午 12:03:05發表
2樓
10年或15年通通都不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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