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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篇【第 1 頁 / 共 1 頁】
   
發表主題:歸化滿10年, 是否可登記為總統候選人?
樓主:white_bay2010/4/28 下午 08:08:00發表
0

as title

參考選罷法(第24條)與國籍法(第10條)內容後,
認為歸化滿10年, 可登記為總統候選人,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還是另有相關法律規定呢?
煩請高手指教,謝謝。

選罷法第二十四條(候選人年齡及資格限制)
(前略)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
^^^^^^^^^^^^^^^^^^^^^^^^^^^^^^^^^^^^^^^^^^^^^^^^^^^^^^^^^^^^^^^^^^^^^^
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依國籍法第10條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十(略)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
^^^^^^^^^^^^^^^^^^^^^^^^^^^^^^^^^^^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white_bay:於2010/4/28 下午 08:18:35發表
1

補充說明:
會產生疑惑的原因是在讀民明書房列出的重點整理,
發現上面寫:

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 需曾設籍滿15年以上
^^^^^^^^^^^^^^^^^^^^^^^^^^^^^^^^^^^^^^

所以不知道到底是滿10年還是15年,
歸化者才有選總統副總統之權利...

gn01631427:於2010/4/29 下午 12:03:05發表
2

10年或15年通通都不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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